问题 | 民法典中的姓名权到底包括哪些权利? |
释义 |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姓名权本人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法律分析 民法典姓名权的内容包含: 1、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2、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 3、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拓展延伸 民法典中的姓名权保护范围及权利限制 《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对于姓名权的保护范围及权利限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姓名权是指个人对于自己的姓名的合法权益,包括姓名的使用、保护和维护。在《民法典》中,姓名权的保护范围涵盖了个人姓名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独立性,禁止他人冒用他人姓名或者损害他人姓名的声誉。然而,姓名权也存在一定的权利限制,如在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需要保护的情况下,可能会对姓名权进行限制。因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在行使姓名权时需要注意其保护范围,并在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行使该权利。 结语 《民法典》对姓名权的保护范围及权利限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姓名权是个人对于自己姓名的合法权益,包括使用、保护和维护。个人应当注意在行使姓名权时的合法性,遵守《民法典》的规定。同时,也要认识到姓名权存在一定的限制,如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要尊重他人的姓名权,共同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不受侵害】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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