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信访三级一直不解决问题的处理:信访案件经过三级行政机关处理后,当事人对于结果仍然不服的,案件终结,当事人不能再上访。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职能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不服答复结果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信访工作条例》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