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立外商投资性公司的要求 |
释义 | 设立外商投资性公司的要求: 1、以独资形式或合资形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 2、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国内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申请前一年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去也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中合营成为契约式经营; 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股权的分类具体如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第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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