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第七十四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第七十六条,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第七十七条,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最后,公司破产重组法律没有规定具体时间,但是需要向法律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在公司结算完成后,法院会根据公司的法人进行评估,确定公司是否符合破产重组,然后法院会下达相关文件通知。 一、破产重整债权会打折吗 企业破产重组后债权不会打折,法律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1、债务人的经营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