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按照以下方式国有股权转让:当先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批,然后对转让资产进行评估、核算,再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签订转让协议,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凭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