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认定为垄断行为;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为垄断行为;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认定为垄断行为。 反垄断的法理依据是自由、效率和公共利益平衡。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有效发挥其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提高社会总体福利,保护公共利益。而提高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是维护市场机制有效运转的手段。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下: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