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是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纳税人的债权。但其行使的前提是纳税人不行使自己的债权,且这种行为已经侵害到了国家税务机关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才可以行使自己的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取代其债权人地位自行追索债务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