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务局如何行使代位权 |
释义 | 一、税务局怎样行使代位权 长期以来,欠缴国家税款问题在一些地区相当严重。欠缴税款,不但影响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损害国家利益和税法的严肃性,而且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为了加大欠税追缴力度,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在立法上首次规定了税务机关可行使代位权追缴欠税。 在2004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强调税务机关可通过行使代位权来追缴欠税。有关代位权的内容主要分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的相关条文中,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些条文,将有利于税务机关更好地行使代位权追缴欠税。笔者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结合税收理论,针对税收征管工作的特点,对税务机关如何行使代位权作一探讨。 二、行使代位权追缴欠税的条件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对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从税收工作的角度来理解这些条件将有助于在具体工作中更好地把握行使代位权的时机,及时向欠税人追缴欠税。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从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角度来看,这项条件中的债权人是指税务机关,债务人是指欠税人,债权是指欠税人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这项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已经发生了税法规定的行为或事实,依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存在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也就不存在欠税问题,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追缴欠税也就无从谈起。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对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无异议。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由于《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对此已规定可以依法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解决,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进一步通过税务行政诉讼来解决。所以如果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税务机关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对于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有以下欠税情形之一:第一,已办理纳税申报,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第二,已获准延期缴纳税款,但超过批准期限未缴纳税款;第三,税务检查定案后,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入库税款;第四,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第五,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到期未缴纳税款;第六,有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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