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仲裁的流程是什么? |
释义 | 1、工伤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企业工伤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工伤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工伤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庭制度:仲裁委员会应当组成仲裁庭处理工伤纠纷。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简单的工伤纠纷案件。仲裁庭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关于处理重大或困难工伤纠纷案件的讨论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仲裁委员会的决定。 3、仲裁管辖权:县、市、市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伤纠纷。工伤纠纷发生的企业和职工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由当事人的工资关系处理。仲裁委员会无法定代表的,可以代表其他人参加仲裁活动。 5、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仲裁申请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6、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上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复印件。上诉书应当说明以下事项: (1)员工的姓名、职业、地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位; (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7、审查立案: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上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上诉书复印件送达被告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上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应当提交上诉书面通知的,或者不得到有关证据。 9、仲裁庭应当首先调解工伤纠纷,鼓励当事人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交付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书交付前后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10、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由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11、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2、仲裁庭处理工伤纠纷的,应当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13)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方式申请与工伤纠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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