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在根据申请人的健康状况确定是否承保时,不能以申请人的疾病史为理由进行歧视。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健康状况、年龄、职业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承保和定价。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年龄、职业等因素,制定保险产品、承保和定价标准。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应当向被保险人充分说明保险内容、保险费用、责任免除等事项,不得以欺诈、误导手段获取保险合同的成立。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不得拒绝符合承保标准的投保人提出的保险申请。除非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过投保人同意,保险公司不得就投保人的个人信息和健康状况进行调查。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保险合同,不得以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与被保险人的疾病史、伤残史、家族史等因素无关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建议投保人在购买重疾险时,提供真实客观的个人健康状况信息,如遭遇歧视,应当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