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借条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符,应当补充相关证据。民事案件中,尤其是民间借贷案件中,经常出现债权人持有借条起诉借款人,但是借款人出具借条时的署名与其身份证名称不符,特别是同音不同字的签名,这时法院如果一律让原告举证证明是借条署名人和所诉被告乃同一主体,否则按被告主体不明确驳回起诉,这样可能会纵容一些恶意逃避债务的债务人,不能很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原告应当提供欠条签字人与实际欠款人是同一人的证据,常见的方法就进行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是这样处理的: 1、先向诉状上所起诉的被告送达法律手续,如果被告本人接收了相关法律手续,要询问被告借款凭证是不是其出具的,平常有几个名字,如果被告认可借款凭证是其出具的,只是他平常书写习惯的名字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致,这样案件可以继续审理下去。 2、如果是留置送达或是送达给被告同住成年家属,则要等到开庭时,看被告是否到庭,被告如果到庭,承认其就是原告所起诉的人,借条是其出具的,等于认可了借款的事实;如果被告到庭但是不认可借条是其出具的,但原告明确指认被告就是原告起诉的借款人,则原、被告任何一方均可通过申请司法笔迹鉴定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3、如果开庭被告未到庭,则需要原告举证,证明出具借条的人与其起诉的被告是同一人,否则将由原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