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企业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等,工商部门;2、非农用机动车,车辆管理局(所);3、农用机器设备,农机站;4、农作物和其他农业收获物,农业局;5、果园、树林,林业局;6、船舶,海事局;7、渔业船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8、民用航空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抄送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所在地与抵押人原登记注册机关所在地一致的,由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