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举行行政听证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行政听证是行政机关在处理纠纷时进行的公开辩论程序,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听证会上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行政听证遵循公开、职能分离、事先告知和案卷排它性原则,以确保听证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如果对最终裁定不满意,当事人可以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一、举行行政听证程序是什么? 行政听证程序是: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制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支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二、行政听证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原则 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具体而言,公开原则要求听证程序公开进行,在举行听证会之前应发出公告,告知利害关系人听证程序举行的时间、地点、案由等情况;允许群众、记者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公开举行听证的地点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反驳对方主张和证据;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事实根据必须公开并经当事人质证,不能以一方当事人所知悉的证据作为决定作出的事实根据,根据听证记录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也必须公开。坚持听证程序公开原则时还要注意掌握例外规定,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时,不得公开。 (二)职能分离原则 在听证过程中,从事裁决和审判型听证的机构或人员,不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公平。对听证主持人应由行政机关在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事先告知原则 事先告知原则是听证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相对人有效行使抗辩权,从而保证行政决定的适当性与合法性。 (四)案卷排它性原则 该原则要求各行政机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要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之外,以当事人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目的是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陈述意见的权利和反驳不利于己证据的权利。 行政听证是在双方当事人针对某一纠纷无法达成一致的时候需要行政机关进行的一项行为,听证会是需要公开进行的,双方也有权进行辩论以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如果对于最终的裁定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行政听证程序是在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时,行政机关进行的公开辩论,以解决纠纷的一项行为。听证会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和证据。根据公开原则,听证程序应当公开进行,并在举行之前发出公告,允许群众和记者旁听和报道。职能分离原则要求听证主持人不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的公平性。事先告知原则确保相对人有效行使抗辩权,保证行政决定的适当性与合法性。案卷排它性原则要求行政决定以案卷为根据,不能以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如果对最终裁定结果不满意,当事人可以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六节 特 别 规 定 第五十六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六节 特 别 规 定 第五十三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