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听证会的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听证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 (5)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6)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 (7)其他听证参加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陈述。 (8)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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