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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何种情形可申请补充鉴定
释义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如何申请
    进行伤残鉴定应在治疗终结之后,即以事故直接所致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为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可以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或者由当事人直接到鉴定机构委托鉴定。当事人对伤残鉴定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鉴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将重新鉴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程序和材料如下:
    1、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员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委托书)或律师事务所委托书;
    2、携带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片、X片及诊断报告;
    3、有关手术病例和检查记录;
    4、鉴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5、鉴定申请人需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救济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要求重新鉴定,另一种是通过质证排除或降低伤残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何种情形可申请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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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2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