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探望权的判断应当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 |
释义 | 在我国也已经存在了相关的判决,针对子女拒绝探望权的情况,能被查实的子女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拒绝探望的行使的,人民法院会偏向于考虑子女的意愿。 探望权虽然是父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指向探望权和协助行使探望权,但探望权本身是依附于子女的利益存在的,设置的主旨在于保证子女健康成长,在完整的父母亲情中能够保证身心健康。 因此,如果子女拒绝父母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查证子女确实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拒绝探望的,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探望权不得不受到相应的限制;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父母一方要求行使探望权的,法院不予支持,更不能予以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如果遇到子女拒绝父母行使探望权的,建议首先和子女进行沟通,了解问题所在,让孩子接受自己的探望和关心,才能更好的帮助孩子健康成长,探望权本身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需要以其保护的法益为中心。 如果在子女表达强烈意愿拒绝探望时,强行探望会对孩子产生伤害,在受到阻拦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排除妨害行使权利的要求也很难被支持,还是要重视子女的意愿,理解和爱护孩子。 一、离婚后一方不让探望孩子合法吗? 离婚后一方不让探望孩子一般不合法。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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