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存行为是如何的 |
释义 | 债务人在到期偿还债务时,如果因为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者因为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履行债务,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将债务所涉物品送交相关部门,作为代替履行的方式。 法律分析 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如果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可以依法将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相关部门代替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标的物提存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该内容由 江伟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