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并用两种强制措施吗,强制措施可以撤销吗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名犯罪嫌疑人只能适用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不能同时采取两种以上的刑事强制措施。如果适用某种强制措施不当的,则可由司法机关进行变更强制措施。被采取强制措施符合条件的可以撤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法律分析 能否同时采取两种强制措施来对待一名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是: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只可以适用这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不可以同时适用二种以上的刑事强制措施,如果适用某种强制措施不当的,则可由司法机关进行变更强制措施,如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强制措施可以撤销吗 被采取强制措施符合条件的可以撤销。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对自然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是: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而对一名犯罪嫌疑人不能同时采取两种强制措施,具体的规定如上。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依法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不服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可以同时采取强制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行政强制措施执行期间停止对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 结语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对自然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而对一名犯罪嫌疑人不能同时采取两种强制措施,具体的规定如上。如果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可以由司法机关进行变更或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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