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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情形下可以终止审理
释义
    在审判过程中,当人民法院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导致案件审判不再必要或没有继续进行的意义时,诉讼活动就会终止。终止审理的法定情形包括: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分析
    审判过程中,当人民法院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导致案件审判不再必要或没有继续进行的意义时,诉讼活动就会终止。终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所规定的内容。
    终止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而决定终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终止审理: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结语
    审判过程中,当人民法院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导致案件审判不再必要或没有继续进行的意义时,诉讼活动就会终止。终止审理的法定情形包括: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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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9:2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