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担保物权优先。《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