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项目融资贷合同款担保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
释义 | 其主要内容: ①由项目主办人向贷款人保证,为保证项目如期完成并顺利投产,在必要的时候,主办人将在原融资计划外,逐步提供追加资金。如主办人不履行其提供资金义务,或该项目不能如期完工,则应偿还贷款人的贷款。在该协议中,应对“完工”含义作出明确规定。主办人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履行其完工担保义务:其一是由主办人追加对项目公司的股权出资;其二是由主办人自己或通过其他金融机构向项目公司提供次位贷款,但这种贷款必须在先位贷款人原先的贷款得到清偿之后才有权要求清偿。贷款人为预防主办人不履行其完工担保义务,往往采取以下两种措施:一种是要求主办人在一家受托人银行开出一张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的相当于上述金额的备用信用证;另一种是由主办人开出一张以贷款人为受款人的本票交由一名受托人负责保管,并以此作为贷款人支付首期贷款的先决条件。如项目建成投产,本票即告作废。 ②无论取得货物与否均须付款的合同。即项目公司与项目产品的买主之间订立的长期销售合同,不论项目公司能否交货,买方都有义务支付约定的贷款,其支付的最低金额应相当于偿还贷款及该项目的经常费用所需的金额。 ③投资协议。即项目主办人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规定主办人同意向项目提供一定金额资金的协议。 ④购买协议。若项目公司违反借贷协议上的有关义务,主办人将购买相当于贷款人提供给项目公司的贷款的数额的协议。这是主办人对贷款人向项目公司的贷款所提供的一种保护。 ⑤先期购买协议。即项目公司与贷款人或其拥有股权的金融公司之间订立的协议。 ⑥产品支付协议。一般用于开发自然资源的项目融资,是项目公司与贷款人之间签订的协议。 ⑦经营管理合同。是借款人与第三人为加强对项目经营管理,使还贷更有保障而订立的经营管理项目的长期合同。订立该协议之前,应首先获得东道国政府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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