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居时产生的财产应按共有方式处理,若无法协商,个人财产不应分割。1994年2月1日前同居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考虑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进行判决。同居财产纠纷解决办法:一般情况下,双方应协商解决财产纠纷。如果协商不成,个人财产不应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该按照共同共有的方式处理。如果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由人民法院按照考虑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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