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特有财产权益探究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夫妻特有财产制度,双方可约定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以避免离婚纠纷。约定需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对外债务由其个人财产偿还。公证可增强约定证明力,但非必需。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约定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夫妻特有财产制度是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制度可以避免双方在离婚产生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进行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以约定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夫妻财产约定不一定要做公证。不做公证也是有效的,但是公证后具有很高的证明力,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公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特有财产制度可以通过双方的约定,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避免离婚时产生的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对外债务清偿也有明确规定。在进行财产约定时,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公证则具有更高的证明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特有财产制度为夫妻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共有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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