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政府组织 拆迁 属于行政强制行为,根据《 行政强制法 》的相关规定,政府作出行政强制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 强制执行 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政府不可以组织 强制拆迁 ,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