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继承人应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偿还的欠款,但对于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保留必要的遗产。继承人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部分自愿偿还或放弃继承。欠款人已故,继承人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偿还的欠款。根据《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时,应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对于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保留必要的遗产。根据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不受此限制。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无需负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