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第一百一十五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1、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 (二)第一百一十六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且盗窃数额为8000元的;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三)第一百一十七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增加情形的,予以重处: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且盗窃数额为4.8万元以上的;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四)第一百一十八条【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2、惯犯; 3、未全部退赃的; 4、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5、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6、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7、盗窃作案在10次以上的。 第 (三)、 (四)项规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外。 由上文可以得知,犯罪分子的追诉时效会随着法定最高刑的不同而不同,法定最高刑越高,追诉的时效就越长,而盗窃罪最长的追诉时效则是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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