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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书遗嘱能否进行公证
释义
    自书遗嘱和父母遗嘱中的拆迁安置房均可以进行公证。办理遗嘱公证时,需要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并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遗嘱公证采用打印形式,公证人员对遗嘱草稿进行审查后打印,遗嘱人核对后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名。如果遗嘱人不会签名或签名有困难,可以盖章的方式代替签名或盖章。
    法律分析
    一、关于自书遗嘱的公证问题
    通常情况下,自书遗嘱是可以进行公证的。根据我国的民法典相关规定可以知道,由于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以及注明年、月、日的,其本身已经带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所以在经过公证后,该遗嘱就更加稳定的受到法律保护,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构进行办理。综上,自书遗嘱是可以进行公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二、父母遗嘱中拆迁安置房能公证吗
    父母订立遗嘱对拆迁安置房进行处分的,继承人可以对遗嘱继承申请公证,但只能证明遗嘱继承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继承安置房后,还需要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三、办理遗嘱公证的步骤是怎样的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要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时,除了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遗嘱人是年老体弱者、危重病人、聋哑盲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公证人员在与其谈话时,要录音或录像。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公证人员对遗嘱草稿进行审查后打印,遗嘱人核对后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的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签名或盖章。上述情形,公证人员应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盖章的,公证人员还要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拓展延伸
    遗嘱公证是指在遗嘱生效前,由公证处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遗嘱公证的步骤如下:
    1. 委托公证:遗嘱人需要向公证处提出遗嘱公证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遗嘱书、身份证明等。
    2. 审查遗嘱真实性:公证处会对遗嘱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包括核实遗嘱内容、遗嘱人身份、遗嘱形成的时间等。
    3. 出具公证书:经过审查后,公证处会出具公证书,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
    4. 送达遗嘱人:公证书出具后,公证处会将公证书送达遗嘱人。
    5. 办理公证手续费:遗嘱人需要支付公证手续费,具体费用根据当地公证处规定而定。
    6. 存档:遗嘱人需要将遗嘱正本及公证书存档,以备不时之需。
    遗嘱公证是保障遗嘱人权益的重要手段,遗嘱人应该在生前积极办理遗嘱公证,以确保其遗嘱在离世后能够生效。
    结语
    自书遗嘱和父母遗嘱中的拆迁安置房均可以进行公证。办理遗嘱公证时,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并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遗嘱公证应采用打印形式,对遗嘱草稿进行审查后打印,遗嘱人核对后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名。如果遗嘱人不会签名或签名有困难,可以盖章的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如果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应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签名或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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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1:5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