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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国有博物馆设立条件
释义
    申请设立博物馆必须满足以下几项基本条件:
    1、藏品应当真实可靠且来源合法,且不应少于300件(套);
    2、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不低于4 0 0平方米;
    3、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最低限额为5 0万元人民币;
    4、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与办馆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应少于6人。
    申办非国有博物馆依次履行以下程序:
    1、举办者在当地民政局或省民政厅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发给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2、举办者按照省局提供的模板,准备备案材料,主要是馆舍、藏品、资金、人员、展览的有关情况。其中,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环境条件的论证材料,可以是地市文物部门组织专家出具的专家论证意见或其他证明性材料;同时,按照国家文物局要求,建议在设立阶段以公证等形式完成藏品法人财产确认(格式可参考“公证书范本”);
    3、地市文物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保证真实性、完整性;
    4、地市文物部门向省文物局申请备案,提交备案材料。在省民政厅注册的,可直接向省文物局提交备案材料;
    5、省文物局审核备案材料,综合评估,向符合条件的出具“博物馆设立备案确认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省文物局出具明确意见;
    6、举办者凭“博物馆设立备案确认书”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式取得法人资格。
    综上所述,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办馆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具有固定适宜的办馆场所,符合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专用的展厅、库房、符合国家规定的安防和消防设施;展厅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不低于400平方米,不低于建筑面积的40%,适宜对公众开放;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构成体系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原则上不少于300件(套),藏品应确保真实可靠且来源合法;具有基本陈列计划,展览内容科学准确。
    【法律依据】:
    《博物馆条例》第十条
    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固定的馆址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
    (二)相应数量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并能够形成陈列展览体系;
    (三)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
    (五)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博物馆馆舍建设应当坚持新建馆舍和改造现有建筑相结合,鼓励利用名人故居、工业遗产等作为博物馆馆舍。新建、改建馆舍应当提高藏品展陈和保管面积占总面积的比重。
    第十五条
    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前款规定的非国有博物馆变更、终止的,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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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8: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