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市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 |
释义 | 一、北京市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 北京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如下: 1.协商解除补偿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得超过12年。 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偿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继续履行。 2.赔偿损失。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什么情形下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 1.“可以签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必须签订”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3.“视为签订”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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