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可以在达成车祸赔偿协议后反悔? |
释义 |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应允许当事人有条件地反悔。考虑到伤残、新伤情、经验缺乏和损失差异等因素,签订协议后的法律关系转变为合同关系。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受害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协议。尽管签署协议意味着赔偿关系生效,但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仍有权要求重新获得赔偿。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应当允许当事人有条件地反悔。 这些条件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考量: 1、协议签订时是否考虑到将来可能出现的伤残等因素。 除非受害人当时伤情显著轻微,否则遭受交通事故并造成身体损害后果,但可能构成伤残,应当为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考虑的内容。 如果考虑到了,之后发生问题将不可诉;反之可诉。 2、协议约定的赔偿款是否考虑到以后可能出现的新伤情。 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侵害人为了避免以后和受害人再发生赔偿纠纷,往往会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放宽赔偿标准,或者另行给付一次性后续赔偿款。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调解协议,应认为受害人已对今后发生的因素有了充分考虑,当事人一旦达成合意,即认为愿意接受这种“利益与风险共存”的情况,之后不得反悔;反之,可以再次起诉赔偿遗漏的项目。 3、协议签订者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严重缺乏。 这可以从当事人的认知程度、职业技能,以及是否被误导、利用等方面判断。 4、看协议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的巨大差异。 如果损失差距不大,或者当事人订约时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就应有清楚的认识,则不能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反之,则可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 签订赔偿协议后的法律关系转变 当事人双方就侵权损害赔偿自行达成一致协议,应视为双方以协议排除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适用,双方因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因此,当事人双方一旦就赔偿问题依法达成协议,双方之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再受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而是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由民法典予以调整。对于不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如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 对于赔偿不足的,实践中,尤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要求重新获赔之案件为多。“重大误解”是从意思表示角度说的,即在协议签订时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对事态的判断出现失误,在抱有重大误解的心态下签订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而“显失公平”主要是从损害后果角度讲的。也就是说,被侵害的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预期损失,并且这种利益差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时,其可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赔偿协议。 原则上,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一旦签署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就意味着赔偿关系生效,责任方就要按照约定给与赔偿。 结语 在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中,应当允许当事人有条件地反悔。考虑到受害人的伤残风险、新伤情可能以及签订者的经验和技能缺乏等因素,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即认可其中的利益与风险共存。然而,如果协议造成实际损失与预期损失差异巨大或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当事人可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签署赔偿协议后,法律关系从侵权损害赔偿转变为合同关系,双方应履行合同义务。如有不履行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若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则合同关系消灭。在赔偿不足、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况下,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撤销该赔偿协议。总之,一旦签署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责任方应按约定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 动 车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 动 车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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