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档案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档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规定如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如向其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适用本规定。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理、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以及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行政复议机构调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一、行政复议的种类 1.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联系方式、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被申请人的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2.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承办复议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制作笔录, 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二、行政复议的原则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 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直接送达的当事人应履行签字手续。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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