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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空心房屋拆除程序
释义
    本文介绍了农村空心房屋拆除程序的相关规定和农村空心房屋拆除的限制。根据规定,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家庭超过被拆迁家庭总数40%的,必须在裁决前举行听证;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回避与拆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听证的举行需要遵循一定的步骤和规定。而农村空心房屋拆除则需要征得原居民同意,并且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才能进行。
    法律分析
    根据农村空心房屋拆除程序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农村空心房屋拆除程序需要遵循一定的步骤和规定。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家庭超过被拆迁家庭总数40%的,必须在裁决前举行听证;
    2。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七日前向社会公布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同时将房屋拆迁判决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相关人员。3。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回避与拆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4。听证的举行:
    (1)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原因,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宣布听证开始<(3)拆迁人介绍拆迁补偿安置方案;(4)当事人进行辩护;(5)听证主持人询问、调查有关问题;(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房屋拆迁记录应当经当事人核对后签字认可。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笔录中记载;
    6。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填写《房屋拆迁裁定听证意见》,房屋拆迁行政裁定听证结束。
    房屋拆迁听证法定程序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执行。二是农村空心房屋能否随意拆除?农村空心房屋不能随意拆除。拆除空心房屋,应当征得原居民同意。如果空心房屋对村民构成威胁,村委会只能要求有权依法拆除的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须经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提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得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省人民政府批准转用的,自治区、直辖市在征地审批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需要单独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超越征地审批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告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拓展延伸
    农村空心房屋拆除流程及规定是农村土地利用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涉及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乡村土地利用规划法》和《农村土地利用条例》,农村空心房屋拆除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首先,农民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包括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审批通过后,农民需要按照规划要求自行拆除房屋,或者委托专业拆迁公司进行拆迁。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公司需要与农民协商拆迁补偿方案,并确保拆迁补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如果拆迁补偿方案达成不成,拆迁公司需要重新制定方案,并重新提交审批。
    最后,审批通过后,拆迁公司需要组织施工,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拆除工作。同时,农民也需积极配合拆迁公司的施工工作,确保拆除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农村空心房屋拆除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包括审批、拆迁补偿方案的协商和审批、施工等环节。只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拆除,才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土地利用的秩序。
    结语
    根据农村空心房屋拆除程序的相关规定,农村空心房屋拆除需要遵循一定的步骤和规定。其中,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家庭超过被拆迁家庭总数40%的,必须在裁决前举行听证。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回避与拆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听证的举行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听证主持人宣布原因,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宣布听证开始,拆迁人介绍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当事人进行辩护,听证主持人询问、调查有关问题,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房屋拆迁记录应当经当事人核对后签字认可。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笔录中记载。农村空心房屋拆除需要征得原居民同意,并且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才能进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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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5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