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票据善意取得中,须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必须用法定方式取得票据、有独立债务存在、须给付对价。但是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一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