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票据法》要求票据代理行为应具备三项形式要件: 1.应由代理人自己签名于票据。行为人的签名或盖章是票据行为绝对生效要件之一。 2.应载明被代理人于票据。 3.应在票据上载明代理的意思。 风险提示: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债务人应依票据文义负责,但以该债务人在票据上签名为前提,仅以口头或票据以外的书面行为表示其以被代理人名义而为意思表示的,在其未记载于票据上之前,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被代理人不负票据上的责任。代理人只有将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明确记载于票据,才能使有关票据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