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审理期限延长的情形 |
释义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了开庭审理可以延期的情形,包括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需要通知新证人、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等。 法律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拓展延伸 民事诉讼中的审理期限延长:程序上的调整与实践应对 民事诉讼中的审理期限延长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公正审理案件,法院可以对案件审理期限进行适当延长。在实践中,为了应对审理期限延长的问题,需要进行程序上的调整和实践应对措施。首先,法院应加强对案件审理进度的监督,确保案件能够按时进行。其次,法官应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安排时间,避免拖延审理。此外,可以采取加强调解、调查取证等方式,提高审理效率。同时,当事人和律师也应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据,避免延误案件审理进程。综上所述,通过程序上的调整和实践应对措施,可以更好地应对民事诉讼中的审理期限延长问题,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延期开庭审理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正审理案件。审理期限延长需要法院加强监督、法官提高工作效率,并采取调解、调查取证等方式提高审理效率。当事人和律师也应积极配合法院工作,避免延误案件审理进程。通过程序上的调整和实践应对措施,可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支付令; (二)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三)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五)申请强制执行; (六)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七)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八)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三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三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