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于一般的房产赠与,在房产所有权转移之前都可以任意撤销;但是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或者是依法不得撤销的有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可以任意撤销。但是如果存在法定的撤销事由,赠与人可以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常见的法定事由有: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但是不履行该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