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诈骗案多久才能有结果 |
释义 | 相关法律来规定而言,诈骗案发生,受害者报案,公安立案后,是由一段时间去侦查的,叫侦查期。对于侦查期,法律是由规定的,法定期间是37天,但是对于不同案情,可适当延长。受害者也可以经常去与公安机关了解案情进展,配合公安机关破案。 一、电信诈骗的钱能追回吗 电信诈骗的钱不一定能追回,一般所需时间不确定。受害者报案后,公安机关会对报案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涉嫌犯罪的会立案侦查,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子都立马能查出结果来,所以存在时间长短的问题。特别是对于电信诈骗案来说,一来查证比较困难,二来很多骗子在国外,出国办案还要先看国际警务合作是不是紧密,更需要流程报批,所以需要较长的时间。 关于案件侦办的情况,公安机关没有告知受害者的义务,因为没破案之前,案件的侦办过程和侦办手段都属于警务秘密,不能随意透露,不然被骗子知道了就更容易钻法律的空子了。所以报案很久后没有消息也属于正常情况。 一般诈骗的处罚如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职务侵占办案流程是什么? 受理 (一)受理案件时,报案人首先应当向经侦部门的接警民警说明来意,填写《报案表》,接受接警民警的询问,如实说明相关的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二)接受案件后,接警民警会及时将案情录入警用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系统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把该系统自动编号的《报案回执》交报案人。 (三)接受刑事案件之后,经侦部门会尽快开展立案审查工作,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遇疑难、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可延长30到60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但需要报经相关领导批准。对于延长审查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向报案人作好解释工作。 立案 (一)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1、认为有犯罪事实; 2、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二)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侦查 (一)已经批准立案的,立案单位应及时展开侦查工作。 (二)公民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督察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投诉。有权向各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投诉。有权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各级人大反映、投诉。 破案 经过侦查,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侦部门可以宣布破案: (一)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侦查终结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 三、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到法院判刑的流程是怎样的? 1、立案。 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1)公案机关的立案。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制作笔录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予以立案。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同时,根据控告人的反映,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此公案机关应当在7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 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 (2)检察院的立案。 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法律规定,侦查过程中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形式变相羁押。按照规定,侦查期限为2-7个月。 (1)一般而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已经延期3个月的基础上,可以再延长2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或者通知当事人。 第一百八十八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销案件的,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撤销案件。报请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前款规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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