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赔偿请求时效期间及其起算 |
释义 | 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我们认为,将赔偿请求时效规定为2年是比较合理的。因为,如果期间过长,则会使国家机关因赔偿问题长期受到牵制,从而影响国家机关的工作;如果期间过短,则会使受害人来不及提出赔偿请求,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以2年期限为赔偿请求时效期间,使二者基本上能够得到兼顾。 本条规定请求权时效具有以下特点: 1.它不是诉讼时效,而是请求权时效 本条规定,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这个2年时效是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的时效,而不是诉讼时效。例如,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请求,要经过处理先行前置程序、复议程序才能提起诉讼;刑事赔偿以及非刑事司法赔偿,要经先行处理先行程序、复议程序才能进入赔偿决定程序。因此,对于单独提起的赔偿请求,2年时效实际上是请求处理的时效,如果请求人在2年内不行使请求权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处理,他就丧失了请求权。 2.它不是“一并提起”的时效,而是“单独提起”的时效 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并提起的赔偿请求,在“一并提起”中实际上处于附带地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主要是解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因此,只能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关于时效的规定。 2年时效,是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之日起计算。不仅适用于“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也适用刑事赔偿以及非刑事司法赔偿。 3.在2年内请求赔偿以后,应当适用有关请求复议、提起诉讼和申请赔偿决定的时效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首先要经过先行处理程序,进行的法定期间为2个月,处理不成的,自2个月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加起来,最长为5个月。 提起刑事赔偿的,要经过先行处理程序、复议程序。这两个程序进行的法定期间各为2个月,处理不成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申请赔偿决定的,各为30日。加起来,最长为4个月加60日。 上述的5个月或者4个月加60日,都不在2年时效以内。2年赔偿请求权时效,仅指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例如,自权力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到1年零360天时,请求人请求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予处理。在处理程序开始后,请求人就要依照处理程序、复议程序的法定期间的规定进行,不需要再考虑2年时效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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