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成都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成都工伤保险采用浮动缴费基数制度,上限为成都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0%或150%,下限为成都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或80%。根据职业工伤风险程度进行调整。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不同,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职业,对应的缴费比例如上。 法律分析 成都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采用浮动制度,缴费基数的上限为成都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0%或150%,下限为成都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或80%。这种制度根据职业工伤风险程度进行调整。 二、成都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 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不同,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职业,对应的缴费比例如下。 一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0.2%×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二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0.4%×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三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0.7%×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四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0.9%×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五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1.1%×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六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1.3%×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七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1.6%×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八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1.9%×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例如,成都市某年的市月均工资为5425元,假设一类职工的月均工资为3000元,处于成都市上年度月均工资的50%-150%之间,则单位应为该职工缴纳的工伤保费=0.2%×3000=6元。 拓展延伸 根据《成都市工伤保险缴费及职业风险评估标准》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职业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未对职工进行职业风险评估,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职业风险评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对职工进行职业风险评估。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成都工伤保险缴费基数采用浮动制度,根据职业工伤风险程度进行调整。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不同,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职业,对应的缴费比例如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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