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成都少儿互助金报销有什么条件 |
释义 | 成都市少儿互助金报销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已购买少儿互助金和符合少儿互助金的报销范围。报销分为住院报销和门诊报销,患者需要提供住院证明、身份证明、发票、病历、少儿互助金卡或少儿社保缴费凭证等资料。报销时间和地点为到所在区社保局报销,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结算。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和未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有不同的报销政策,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法律分析 成都市少儿互助金报销资格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已购买少儿互助金,二是符合少儿互助金的报销范围。 二、成都少儿互助金怎么报销 1.住院报销 入院时需出示《医疗证》和身份证明,医院将在入院证上加盖“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印章。 出院时患者先在住院所在科室办理出院手续,全额结清住院费用; 带资料到医保办进行相关审核; 审核通过后再到少儿互助金结算窗口按照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结算。 2.门诊报销 医院开具的正规税务局的发票; 父母认可的新生儿医院费用明细清单(中药必须附上处方); 病历的首页,出入记录; 少儿互助金卡或少儿社保缴费凭证。 因为费用报销后需要通过银行支付,因此,需要父母(或代办人)A的银行卡。父母A本人的身份证,户口薄、医学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其与该新生儿关系的证明。 注意:由于各个社保局可提供转账银行不同,因此,可以多带几张不同的银行卡或者去之前电话联系成都市各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咨询一下。 三、少儿互助金报销时间和地点 报销的时间:购买保险后的下个月再去区社保局报销(即:如果你4月份买的就5月份再去,但必须在3个月之内报销) 报销的地点:到所在区社保局报销。 四、成都少儿互助金异地是否能报销 能,分为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和未异地就医备案登记。 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异地居住的参保儿童,需要就医前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手续。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后,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和在成都地区就医一致。也就是说和成都本地就医享受同样的报销政策,医疗费用先垫付再回成都医保局报销。 未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属于异地急救抢救,那么报销比例仍然和成都市就医报销比例一致。不属于异地急救抢救,则起付标准提高为800元,基本医疗及大病医疗互助报销比例下降10%。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慈善法》和《公益法》的相关规定,成都少儿互助金是一种以救助未成年人为目的的慈善活动,旨在帮助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然而,关于成都少儿互助金的报销时间和地点,我没有找到确切的官方信息。 根据我国《慈善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或者第三人,在慈善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应当用于慈善目的;无法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转入其业务范围用于慈善目的;无法再转入其业务范围的,应当缴纳慈善组织税,由税务机关代为管理。 根据《公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制度的行为。社会组织应当对其成员、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产生和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公示,并对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进行备案。 鉴于以上法律规定,建议您关注成都少儿互助金的官方信息发布平台或向相关部门咨询,以获取确切的报销时间和地点。同时,为了保障您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积极参与和支持合法、合规、透明的慈善活动。 结语 成都市少儿互助金报销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已购买少儿互助金和符合少儿互助金的报销范围。报销分为住院和门诊两种情况。住院报销需要出示医疗证和身份证明,并在出院时全额结清住院费用,再到医保办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到少儿互助金结算窗口进行结算。门诊报销需要提供正规税务局的发票、父母认可的新生儿医院费用明细清单和病历的首页、出入记录,以及少儿互助金卡或少儿社保缴费凭证。少儿互助金报销时间和地点为购买保险后的下个月再去区社保局报销,报销地点为所在区社保局。异地是否能报销分为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和未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具体政策可咨询成都市各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 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06-28)\t第十一条\t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慈善法(2016-03-16)\t第四十一条\t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慈善法(2016-03-16)\t第九十五条\t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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