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占有返还请求权期限,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侵占发生日起计算的占有返还请求权期限为一年,以及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和物权返还请求权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区别。占有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控制被他人非法夺取,占有人丧失对物的控制和支配时,可以请求侵占人返还占有物的权利。这项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而不是恢复占有物的原有状态。如果占有物已经遭到毁损时,可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一、侵占发生日起计算的占有返还请求权期限为一年。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时,可以请求侵占人返还占有物的权利。这项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而不是恢复占有物的原有状态。如果占有物已经遭到毁损时,可请求损害赔偿。 二、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必须存在侵夺占有物的事实。所谓侵夺,是指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控制被他人非法夺取,占有人丧失对物的控制和支配; 2.请求权人必须为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但占有辅助人一般不得行使该请求权; 3.必须针对侵占占有物的行为人提出该项请求。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实现将使占有人恢复对占有物的占有。 占有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时,可以请求侵占人返还占有物的权利。这项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而不是恢复占有物的原有状态。如果占有物已经遭到毁损时,可请求损害赔偿。 三、物权返还请求权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区别 物权返还请求权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区别在于:物权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支配性、排他性而衍生出来的一种请求权,其作用主要是使物权效力得到维护。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基于占有事实,如租用、借用等事实,其作用仅仅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维护社会稳定的秩序,并不涉及占有物的权利归属问题。 物权返还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无权占有者,可以请求返还所有物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合法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时,可以请求侵占者返还占有物的权利。 拓展延伸 物权返还请求权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权利,它们在法律适用和构成要件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物权返还请求权是指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权人占有的他人财物或者要求返还原物权人基于占有而享有的利益的权利。在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中,物权人可以基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返还原物或者要求返还原物权人基于占有而享有的利益。 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在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中,占有人可以基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返还原物或者要求返还原物权人基于占有而享有的利益。 因此,物权返还请求权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在构成要件和法律规定上存在一定的区别。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结语 占有返还请求权是针对侵占行为的一种请求权,其目的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构成要件包括存在侵夺占有物的事实、请求权人为占有人、针对侵占占有物的行为人提出该项请求。与物权返还请求权相比,占有返还请求权仅仅涉及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不涉及权利归属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六条\t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车位。 民法典\t第二百八十八条\t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三条\t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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