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分立有两种基本类型:即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存续分立是指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仍存续经营,并且不改变企业名称和法人地位,同时分立企业作为另一个独立法人而存在。存续分立后,分立企业的股份由被分立企业的股东持有。存续分立通常采用让产分股式和让产赎股式两种技术方式。新设分立是将被分立企业分设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被分立企业依法注销。 一、公司法人变更债务谁承担 公司法人变更的,债务是这样承担的:1、公司法人是因合并而变更的,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偿还的;2、公司法人是因分立而变更的,债务是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分立后的公司共同偿还的,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公司分立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公司分立协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分立前的名称、住所、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 2、分立后拟存续或新设的各公司的名称、住所、股东及持股比例; 3、司分立前的注册资本额、实收资本额,分立后拟存续或新设的各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实收资本额;等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改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