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特别程序的其他内容 |
释义 |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包括以下六种: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选民资格案件属于特殊程序处理的案件,当公民因为对于选民委员会公布的名单表示不服,要求申诉,而选举人对于申诉的结果表示不服的时候,进行诉讼处理的行为就是选民资格案件。选举人可以通过选民资格诉讼来维护自己的选举权和当选权。 一、一审终审的情形 民事诉讼中实行一审终审的情形包括小额诉讼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的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诉讼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属于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在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应当开庭审理,除了起诉人以外,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其他与选民资格相关的公民也必须参加审理。 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因为这类案件时间紧迫,不在选举前审结,就会影响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就有可能造成有选举权的公民不能行使权利,无选举权的人却取得了选举权的情况。虽然时间紧迫,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不能草率行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以保证案件审理的正确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制作判决书后,应当在选举日前将判决书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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