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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强制外国人缴纳社保了吗
释义
    目前对在上海就业的外国人没有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对在上海就业的外国人没有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用人单位与依法就业的外国人可以就是否参加社会保险进行协商;若协商一致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在上海参加社会保险。
    2011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该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从该条使用的“参照”一词来看,并未强制要求在华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随后于2011年9月6日发布《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第三条规定,在中国依法注册或登记的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暂行规定》于2011年10月15日生效实施。同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再次出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督促用人单位和外国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我们从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相关部门了解到,目前,北京、苏州、深圳、佛山、广州、天津、青岛等地均要求在当地工作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的地方还出台了相关配套规定对外国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具体操作问题进行了规范,如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发布的《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对在上海就业的外国人没有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用人单位与依法就业的外国人可以就是否参加社会保险进行协商;若协商一致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在上海参加社会保险。
    由此可见,那么在实务操作中,各地并非均强制要求在华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需结合各地的具体要求最终决定是否为外国人缴纳社保。
    此外,就外国人在中国缴纳社会保险时所担心的重复缴纳的问题,中国政府正积极与各国进行双边社保协定的磋商,以减少就业人员和企业的负担,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目前,中国已分别同德国、韩国、丹麦、芬兰等国签署了社会保险协定,约定双方驻在国人员互相免缴特定的社会保险费用,中国与日本、法国、比利时、瑞典等国的磋商也正在进行中。
    相关问题解答:
    1.聘用外籍人员在上海应当缴纳社保。
    2.特殊情况不用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依法将符合规定的外国人纳入参保范围
    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督促用人单位和外国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中国境内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15日起参保缴费。2011年10月15日至12月31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免收其滞纳金。2012年1月1日之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2011年10月15日起收取滞纳金。2011年10月15日以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从在中国境内就业开始之月起参保缴费。用人单位申报外国人的缴费基数,统一按人民币形式申报。各地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保险费收缴以及个人权益记录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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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