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是咋的 |
释义 | 非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是: 1、现金投资是吸收直接投资中一种最重要的投资方式。 2、实物投资,以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固定资产和材料、燃料、商品等流动资产所进行的投资。 3、工业产权投资,就是以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上市公司如何融资 当今社会企业融资活动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作为上市公司,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 内源融资主要是指公司的自有资金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是在公司内部通过计提折旧而形成现金和通过留用利润等而增加公司资本;外源融资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债权融资方式;发行股票、配股及增发新股的股权融资方式以及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半股权半债权的方式。简而言之,三种融资方式分别是增发、配股和可转换债券。按照融资时否需要中介机构划分,上市公司融资可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包括IPO,增发股票(增发,配股),公司债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权证等。间接融资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其他机构或个人借款。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特别事项的通过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房地产公司融资方式有哪些 有下列方式:1.资本市场融资。 2.银行信贷融资,这是比较传统的融资方式。 3.房地产产业投资基金。 指直接投资于产业,主要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 4.房地产投资信托。 5.外资直接融资。 6.阶段性债务融资。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区别? 一、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区别主要如下: 1、上市公司相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对财务批露要求更为严格; 2、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股票交易市场交易流通,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可以在证交所交易流通; 3、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所具备的条件不一样; 4、上市公司需要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而非上市公司没有要求公开财务状况。 二、上市公司,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三、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股权的方式有什么?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 一、要约收购 1、定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不是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公告: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3、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30≤X≤60) 4、撤销: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变更:收购要约届满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经批准,可变更) 6、适用: (1)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 (2)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二、协议收购 1、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上市企业怎么融资 当今社会企业融资活动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作为上市公司,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 内源融资主要是指公司的自有资金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是在公司内部通过计提折旧而形成现金和通过留用利润等而增加公司资本; 外源融资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债权融资方式; 发行股票、配股及增发新股的股权融资方式以及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半股权半债权的方式。 简而言之,三种融资方式分别是增发、配股和可转换债券。 按照融资时否需要中介机构划分,上市公司融资可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直接融资包括IPO,增发股票(增发,配股),公司债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权证等。 间接融资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其他机构或个人借款。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上市公司的定义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 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 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该内容由 梅晓东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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