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殊门诊申请流程 |
释义 | 特殊门诊办理手续及续办程序:申请人需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病历资料及照片,经医院初审和专家评审后,通过者可领取特殊病种门诊专用病历并享受待遇,未通过者将退回资料。特殊病种门诊有效期为1-2年,如需继续治疗,需办理续办手续。 法律分析 特殊门诊办理手续: 1、初审申报。 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首次申请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以前,凭《医保手册》)到初审医院医保科领取表格并完整填写《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同时备齐申报病种的相关病历资料(或复印件)、一张近期1寸免冠照片,选定一家定点医院和一家特殊病种门诊服务药店就医、购药。 异地安置人员特门申报由单位医保专干或本人到本市本级特门初审鉴定医院医保科办理相关手续。 2、医院初审。初审医院收齐申请人的相应资料后,组织本院医疗专家诊查并初步鉴定。 3、专家评审。市医疗保险处每季季末组织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特门确认标准进行逐个审定。 4、发放《特殊病种门诊专用病历》。经市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特门申请人在下个季度第一个月5个工作日以后,携带《医保手册》到市医疗保险处领取《特殊病种门诊专用病历》,评审通过者于当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待遇。经市专家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注明未批准的原因并书面告知,同时将病历资料退回申请人。 5、特殊病种续办程序。特殊病种门诊A、B类有效期为两年,C类有效期为一年。病情未愈须继续治疗的,需要办理续办手续。 结语 特殊门诊办理手续简单明了,包括初审申报、医院初审、专家评审等步骤。经过评审通过的申请人可获得《特殊病种门诊专用病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待遇。特殊病种门诊的有效期为两年或一年,如病情未愈需继续治疗,可办理续办手续。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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