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需要质证的证据 -证据 |
释义 | 法律分析: 当事人自认证据、自然规律定理、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等证据都不需要质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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