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 |
释义 |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94条规定,行政处罚的决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规定,则按照其规定执行。 法律分析 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谁决定这个问题可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拓展延伸 行政处罚的撤销与效力失效 行政处罚的撤销与效力失效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原本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其效力失效的情形。行政处罚的撤销一般是指行政机关自行或者依法撤销已经作出的处罚决定,通常是因为处罚决定存在错误或者不合法。而行政处罚的效力失效则是指处罚决定在一定条件下失去法律效力,例如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并被法院支持,或者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等。在这些情况下,行政处罚的效力将被削弱或者完全失效,从而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影响。因此,了解行政处罚的撤销与效力失效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了解行政处罚的撤销与效力失效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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