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刑事回避事由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与该案当事人、案件本身、当事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上述人员本人为案件当事人,上述人员曾参与过该案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