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办案人员回避的方式有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发现自己与本案具有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主动提出不参加或不继续参加查办本案的请求。申请回避是指在查办案件中,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符合回避条件,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时,有关人员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指令回避是指由有回避决定权的机关或负责人直接作出决定,告知或责令其回避的一种回避方式。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